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会员:

为了促进兽医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满足广大会员和行业工作需求,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国兽医协会修订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本办法的修订经2026年8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17年7月20日秘书处常务会通过;2019年11月4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年8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兽医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满足广大会员和行业工作需求,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及会员需求,由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主动提出和广泛参与,由本会组织制定,供本会会员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

(五)有利于行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八)符合本会章程业务范围,聚焦会员核心业务需求;

(九)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代号为国家规定的团体标准代号(T)和协会代号(即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VMA)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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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

T/CVMA ××× - ××××  /  ISO ×××× : ××××  

T/CVMA ××× - ××××  /  WOAH×××× : ×××× 等。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科研、诊疗、防疫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七条 本会设立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团体标准决策机构,每届三年,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战略规划;

(二)审议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政策、制度;

(三)审议标准化文件的通过;

(四)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团体标准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管理协调标准化流程,包括标准制修订管理、编写规则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申投诉管理以及资料归档等具体事务;

(三)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四)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发展不同领域的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并确定其工作范围;

(五)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与应用工作。

第九条 本会设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为标准编制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本领域内标准制定计划;

(二)梳理本领域标准体系;

(三)承担标准的调研、起草、技术验证、意见处理等工作;

(四)组织研讨并对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组建应遵循专业胜任、公开公正、合规高效、协商一致等原则。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批准组建,公开公布。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等变更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批准更新,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 当组织机构已无工作需求、工作任务终止或存在其他应撤销情形时,应按程序撤销,具体程序包括:提出撤销提议,本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批准撤销,公开公布。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程序

第一节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撤销和终止,审批、发布和存档,复审。

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应按规定的流程进行,除采用快速程序外,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可采用标准制定与修订的快速程序,即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审定阶段: 

(一)等同采用ISO或WOAH的标准项目;

(二)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项目提出可有以下方式:

(一)本会会员单位单独或联合提出;

(二)本会根据行业及会员的发展需要提出;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申请应向办公室提交“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及标准草案(封面格式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办公室汇总标准提案建议,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立项会,对每个项目进行论证,做出是否可以立项的决定;立项会评审专家应不少于5人,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经本会发文正式立项。

对未通过论证和未被批准的项目,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为本会会员单位,起草单位不少于3家,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凡本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及工作组其他单位应负责落实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经费和人员保障,经费管理按《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和标准文本的编写,工作组应做好起草阶段工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必要专利,起草单位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作为配套材料提交。本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必要时召集一定范围的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不少于10家,应分布不同地域,涵盖相关科研、生产、应用等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办公室会协助工作组在本会官网及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为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的参考附件。

第二十七条 被邀请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等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同时,对编制说明进行补充或修改,并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4),检测方法类标准需附三家实验室验证报告,提交审定。

第五节  审定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审定会对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参加审定会的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有丰富的标准制定、审定方面工作经验。

第三十条 审定会专家应不少于5人。一般应在审定会前15天,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会议的专家。

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可通过。标准起草人和本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必要时采取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一条 审定会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所有参加审定会的专家名单。“会议纪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的标准应列出新旧版本的对比;

(二)主要内容的试验(验证)和分析说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三)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标准水平和有关数据的对比;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协调关系;

(五)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的水平及使用价值评价;

(八)标准贯彻实施建议;

(九)审定会专家表决结果;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定会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定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第一次审定会没有通过的,工作组应当对送审材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六节 撤销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两次审定会仍未通过的团体标准,应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进入审查阶段的,应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难关,无法形成正式标准的,应予以终止。

第七节 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六条 审定会审议通过后,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向办公室报送全套团体标准报批材料。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应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格式见附件5);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全部文件需报送至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由办公室报送管理委员会审议,应有不少于管理委员会应参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通过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团体标准,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布,在本会官网、公众号和全国团体标准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四十条 制定与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本会相关制度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节  复审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本领域科技发展情况以及本会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复审包括起草单位自评和集中评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向本会管理委员会提交复审自评表及复审单(格式见附件6及附件7)。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应分别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规定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会鼓励会员单位、非本会会员单位和其他地方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和引用本会团体标准,并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信。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本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版权属于本会所有,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团体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对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专利、标识等,按《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团体标准用于认证活动、第三方评价、产品执行标准引用、出版发行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申诉、投诉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工作各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职责等信息,应在本会官网公开,接受会员与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应在本会官网全文公开,便于会员及相关方查阅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发布、复审等信息,以及标准文本(或主要技术内容),应当通过本会官网、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涉及专利的,应同步公开专利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标准化工作决定有异议,或认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本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投诉,具体按《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积极推动将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 8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2 标准草案封面格式.doc

附件3 编制说明书写格式及要求.doc

附件4 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5 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doc

附件6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docx

附件7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函审单.doc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