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兽医协会各部门、全体会员: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团体标准的授权使用与管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应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经2026年第7次秘书处常务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团体标准的授权使用与管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应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授权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团体标准授权使用,是指本会授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方”)以营利为目的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团体标准(含标识、编号及正文)开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由中国兽医协会标准与评价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授权类别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标准用于认证活动、第三方评价、产品执行标准引用、出版发行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规申请标准使用授权。

其中,出版发行包含以下场景:

(一)把多个标准汇编,编印合集;

(二)将一个或多个标准改编,形成书籍出版;

(三)在原标准基础上添加释义、注解或翻译等。

第六条 授权使用的期限一般为3年,自授权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被授权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提交授权申请。

第七条 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及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标准,涉及必要专利实施的,须另行与专利权人签署专利许可协议。

第三章 申请与授权程序

第八条 单位申请标准授权使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如申请单位为认证机构的,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九条 授权程序如下:

(一)受理。本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应用能力等进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实地核查。

(二)授权。资质审查通过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授权使用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会将不定期检查标准授权使用情况。被授权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授权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标准或超出授权范围、期限使用标准的;

(二)擅自篡改标准文本,将标准作为自有成果对外发布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

(三)授权使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利用标准从事违法违规或损害本会声誉活动的。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给协会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被授权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申请表.docx


通知原文: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授权使用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