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2-27阅读次数:

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中国兽医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2月9日中国兽医协会第4次秘书处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2月9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兽医行业学术研究、决策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中的专业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本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兽医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按照集中、规范、安全、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宣传外联部作为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专家库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及入库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出库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工作;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会安排的专业性工作。

(二)专业条件

专家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可申请入库:

1.科学研究类专家:应具备畜牧兽医相关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临床诊疗类专家:从事动物诊疗相关临床工作8年及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在疫病防控、病例救治等方面业绩突出。

3.产业服务类专家:长期深耕兽医产业一线,具有8年及以上从业经历,熟悉产业政策要求技术发展与市场需求,可为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支持。

4.教育教学类专家:从事畜牧兽医及相关领域的教学、继续教育培训或课程开发等相关工作8年及以上,能够担任授课讲师或课程审核等相关工作。

5.交叉学科类专家:具有8年及以上从业经历,研究方向与兽医行业紧密相关,如数字化、生命科学、经济管理、兽医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智慧养殖、新型疫苗研发、动物医院运营管理等,具有扎实知识或丰富经验,能够为兽医行业提供跨界融合支持。

第五条 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邀约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

符合资质的申请人可通过官网在线申请,宣传外联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条件进行初审,专家工作委员会进行终审,通过后予以入库。

(二)邀约入库

秘书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根据行业实际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紧缺领域专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第六条 出库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调整出专家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三)在参与本会组织的专业性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选用

第七条 本会可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选用相应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意见征集、标准制定、教育培训以及撰写专家共识、专业专著等,产出相应的技术成果。

第八条 为保障本会各类专业性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专家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适配原则。基于专家的工作领域、研究方向等关键信息设定选取条件进行精准匹配;

(二)综合考量原则。选取时考量专家工作态度、职业操守及业内口碑等指标;

(三)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工作;

(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邀请后,如有存在亲属、利益、合作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在参与的专业性工作中可以独立发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本会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四)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受邀工作;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专家应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更新专家信息;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四)回避原则的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参与本会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邀讲课时,应保证授课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发表与授课无关或不当的言论,自觉维护专家形象和本会声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履职评估

每年对专家参与本会组织的专业性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完成质量及纪律遵守等方面,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及选用参考。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参与相关工作的资格;

(二)不得违反回避原则要求;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进程和结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在出具意见或授课时,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以及明显不当的意见;

(七)不得泄露参与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项目/工作相关信息、其他专家名单、意见及结论等;

(八)不得抄袭、剽窃服务对象或相关单位的成果;

(九)不得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专家在参与本会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本会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宣传外联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中国兽医协会第4次秘书处常务会审议通过执行。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