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5-07阅读次数: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第七版)》(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的编制工作,制定了配套的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现予发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是兽药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一部收载兽用化学药品和辅料,二部收载兽用中药。
三、自《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施行之日起,《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原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和二部同时废止。
《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施行之日前,执行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兽药典(第七版)》同品种质量标准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标准对比研究,评估其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有关要求,并根据需要履行相关标准变更程序。
四、《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未收载的制剂规格的检验(已废止的除外),按照《中国兽药典(第七版)》同品种质量标准相关要求执行,与制剂规格相关的检验执行原标准。
五、下列标准继续有效,但应符合《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相关通用技术要求。
(一)《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二)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与《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和二部同品种兽药的质量标准和变更注册标准。
六、2026年12月1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应按照《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的要求或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样品检验。2026年11月30日(含)前申报的,兽药检验报告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为《中国兽药典(第七版)》标准。
七、2026年11月30日(含)前生产的有关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八、2026年11月30日(含)前取得批准文号且执行《中国兽药典(第七版)》同品种质量标准的,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中国兽药典(第七版)》配套的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可在2027年5月31日(含)前继续使用,相应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流通。
因变更注册导致标签和说明书发生变化的,应当执行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
九、对2026年11月30日(含)前申报《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和二部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检验报告执行原标准的,被退回后再次申报时,原检验报告在2027年11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做好技术指导、标准勘误等工作。
十一、各兽药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