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5-02-25阅读次数:
各专科委员会:
为扩大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医师资源,推进临床兽医专科化进程,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关于推进兽医专科医师培养和申报评定工作的意见》,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特聘专科医师若干规定(试行)》,经专科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特聘专科医师若干规定(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特聘专科医师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医师资源,推进临床兽医专科化进程,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关于推进兽医专科医师培养和申报评定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业多年、临床或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掌握某一领域的专科技能,在行业内有一定声望,为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兽医工作者,经过推荐可评定成为中国兽医协会特聘专科医师(以下简称特聘专科医师)。
第三条 特聘专科医师的推荐、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专科委员会负责本领域特聘专科医师的推荐,专科建设委员会负责特聘专科医师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特聘专科医师推荐评定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兽医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且仍在临床一线或教学岗位工作,熟悉掌握某一领域的专科技能,愿意承担专科医师的培养工作;
(三)积极参加行业协(学)会工作,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四)主编或主译有15万字以上的专业书籍(公开出版),或任副主编出版2部专著,或参与编写过全国兽医相关教材;近10年,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以上);
(五)年满63周岁以上,具有本领域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本专科领域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推荐、评定工作由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由各专科委员会提交本领域特聘专科医师推荐材料,填写推荐意见表并报送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步审查。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可要求补充必要的材料;
(三)审议评定。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特聘专科医师提案报专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评定为特聘专科医师;
(四)证书颁发。中国兽医协会为特聘专科医师颁发证书,并在官网上公布名单。
第七条 特聘专科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中国兽医协会特聘专科医师”名誉进行行业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向专科委员会提出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反馈本专科领域人才和机构发展情况;
(三)参与由中国兽医协会组织的专科培养机构和专科医师申报评定工作;
(四)作为专科培养项目的项目主管或监管专科医师,参与专科医师人才培养;
(五)参与由专科委员会组织的书籍编写、专家共识等技术性工作;
(六)承担专科委员会委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特聘专科医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专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应撤销其特聘专科医师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务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材料者;
(三)因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四)违反执业兽医从业相关规定者;
(五)取得特聘专科医师证书后,未履行相应义务者。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1月22日专科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特聘专科医师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