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5-02-25阅读次数:
各专科委员会: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以下简称专科委员会)的管理,提升各专科委员会组织能力,促进兽医专科发展,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经专科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5年2月24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以下简称专科委员会)的管理,提升各专科委员会组织能力,促进兽医专科发展,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委员会是由某特定专科领域内的动物诊疗技术专家联合发起组建的专家组织,其组建条件、程序、名称、负责人设置、职责范围等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建设委员会负责专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专科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科委员会负责本领域专科发展工作,每年应对自身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专科培养机构和专科医师评价指南制修订,以及解读与宣贯情况;
(二)推动本领域专科培养机构的申报和评定,监督并促进专科培养机构招生和专科医师培养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专科医师考核评定工作的情况;
(四)对专科医师的维持性评估的情况;
(五)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活动,形成并推广相关学术成果的情况;
(六)推动兽医专科国际化发展,如对本领域专科医师国内外评价标准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专科国际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的情况;
(七)完成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专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专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工作。
以下事项应当由主任委员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本领域专科培养机构和专科医师评价指南以及专科医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三)专科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换届方案;
(四)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专科委员会组织考核,根据专科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总结报告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向专科建设委员会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建议,由专科建设委会审议决定。优秀的专科委员会给予表彰,不合格专科委员会限期整改。
第七条 专科委员会全体委员应积极参与专科委员会的工作,出席工作会议,参与行业活动。专科委员会可组织对其委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参加专科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出勤、积极发言,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和参加专科委员会活动的情况;
(三)完成专科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推进本领域人才培养、培养机构申报与带教的情况;
(五)参加中国兽医协会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举办的会议、专业领域培训、书籍编写等情况。
第八条 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委员考核情况(委员连续3次不参加专科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可建议其退出),提出委员调整建议,并报专科建设委员会审议。
专科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主任委员组织制定换届方案,报专科建设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专科委员会委员要求退出专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专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正式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专科委员会可以设计本专科标识(LOGO等)并报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标识可在专科委员会开展的专业活动、宣传推广、对外交流等过程中使用。
第十一条 专科委员会标识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同专科委员会的标识应突出其专科领域的独特性,使标识与专科领域紧密关联;
(二)图形设计应简洁大方,色彩搭配协调美观,整体视觉效果和谐统一,符合美学原则;文字元素的字体应清晰易读,与图形元素协调统一,排版整齐有序,确保标识整体的美观与平衡。
第十二条 专科委员会标识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不在与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无关的场合使用。
第十三条 专科委员会可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抖音、哔哩哔哩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宣传推广专科技术成果和专科医师。
第十四条 专科委员会设立新媒体账号需报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按相应媒体平台要求办理手续,对于停用的新媒体平台账号,需及时进行注销处理,并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专科委员会通过设立的新媒体账号发布信息应遵守国家和协会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各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信息发布的责任人,负责信息发布审批。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三)损害国家、组织、个人荣誉和利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专科委员会媒体账户上发布信息。对于信息有误或信息失实的信息,需及时进行修改或撤回处理。
第十六条 专科委员会举办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树立正面宣传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兽医协会有关规定。专科委员会策划并组织的活动,原则上以中国兽医协会的名义主办,并报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专科委员会开展工作涉及的经费收支,按《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中国兽医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2025年1月22日兽医专科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