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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3-09阅读次数:

全体会员: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4月试行,2022年12月正式施行,并于2023年4月完成第1次修订。结合当前兽医专科体系建设工作实际需要,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第2次修订,经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建设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协(继)字[202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3月9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办法自2021年4月试行,2022年12月正式实行,2023年4月第1次修订,2026年3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开展兽医专科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中国兽医协会会员在兽医专科方向的发展,以满足动物诊疗服务需求,提高动物健康和福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合理引导、尊重实际、服务行业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的组织架构为专科建设委员会、专科委员会、专科培养机构和专科医师。

第二章 专科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专科建设委员会由中国兽医协会牵头组建,委员不超过15人,任期3年。依据委员工作领域及研究方向可以进行专业分组,分为宠物诊疗领域、农场动物及其它领域两组。专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中国兽医协会召集。

第五条 专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相关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动物诊疗各专科方向资深专家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兽医行业发展,热心兽医公益事业;

(二)在兽医行业享有威望,能够秉承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

(三)熟悉国内外兽医管理体制、教育培养模式以及兽医相关技术进展;

(四)中国兽医协会常务理事或兽医行业内资深技术专家;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发展。

第六条 专科建设委员会负责专科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专科委员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根据兽医专科方向实际人才储备、技术特色、继续教育培训水平等,规划专科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专科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核专科委员会提交的专科建设指南、专科医师培养及考核方案等;

(五)监督、检查、评估专科委员会推进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与专科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专科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继续教育部。

第三章 专科委员会

第八条 专科委员会是由某特定专科领域内的动物诊疗技术专家联合发起组建的专家组织。专科委员会的名称统一规划如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XX专科委员会,其中XX表示专科领域,如眼科、影像科、外科、内科等。

第九条 专科委员会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涉及的专科领域发展较为成熟,具备一定的人才基础和机构支撑;

(三)专科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上已设立的专科领域相对应;

(四)具有专科特色,业务范围明晰;

(五)有5名以上技术专家联合发起筹建申请,有主发起人并有一个机构(也可2-3家相关机构联合)作为工作依托;

(六)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专科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专科委员会;

(七)同一专科方向有两个以上机构或主发起人时,鼓励协商合作组建专科委员会。当协商不一致时,可将筹建申请提交到专科建设委员会,由主发起人分别进行组建情况陈述,由专科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主发起人和依托机构。

第十条 专科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申请、筹建、成立。具体如下:

(一)一定专科领域内的5名以上技术专家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专科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工作基础、国内外相关专科领域发展情况等;

(二)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准许筹建;

(三)发起专家在该专科领域内组织人员,广泛征询意见,并在准许筹建3个月内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筹建方案,筹建方案应当包括专科委员会名称、专科委员会基本信息表、专科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专科委员会依托机构登记表、专科建设指南、专科医师培养方案(技能要求)及培训考核方案、未来3年工作规划等;

(四)专科建设委员会对筹建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组建条件的,予以成立;

(五)对新技术、新领域有专科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专科委员会条件的,可以成立专科工作组,由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专科委员会执行。

专科工作组成立3年内,专科建设委员会进行评估,具备组建专科委员会条件的,按本标准和程序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专科委员会首次筹建人数不超过15人,工作单位所在地至少包含5个省市(自治区),同一单位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筹建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应当具备下述四项以上条件:

(一)本专科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科领域内享有威望,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兽医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本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在本专科领域发表过临床研究文章、制定过相关标准、在全国性会议上担任过继续教育培训讲师;

(五)了解本专科领域国际发展情况,熟悉国内本专科领域兽医人才培养以及动物医院、教育科研等机构情况;

(六)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行业发展利益。

第十二条 专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执行委员不超过11人,任期3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参与3个以上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负责专科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应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行使以上职责。执行委员按照主任委员的分工完成相关任务。

专科委员会可吸纳委员若干,委员可参与专科委员会的相关学术交流等活动。已经具备专科基础,符合相关条件的兽医师可向专科委员会提交申请,考核通过者成为专科委员会委员(具体申请条件和方式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专科委员会负责推进本专科领域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考核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制定专科建设指南并进行解释、宣贯;

(二)组织开展专科医师的培训考核,推动兽医专科化发展;

(三)指导相关机构制定专科医师培养项目和专科医师培养方案;

(四)开展专科建设推进情况以及专科医师培训与考核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研究为具体实施提供支撑条件;

(五)开展专科建设国内外标准对比分析研究,推动专科兽医国际化发展;

(六)专科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专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全体执行委员应当参加。以下事项应当由主任委员形成提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二)本领域专科建设指南、专科医师培养方案、培训考核方案的制修订;

(三)撰写专科培训教材、专家共识以及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工作方案等;

(四)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专科培养机构

第十五条 专科培养机构是与中国兽医协会联合开展专科医师人才培养的机构,包括兽医高等院校、动物诊疗机构或兽医专业培训组织等。

第十六条 专科委员会组建成功之后,有意于培养该专科领域人才的机构,可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其专科医师培养项目,也可由一家或两家机构联合完成专科医师培养项目。专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初审后,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与中国兽医协会签订专科医师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中国兽医协会将在官网上公布专科医师培养机构和专科医师培养项目信息,共同开展学员招生、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培养机构应当按照专科医师培养项目和专科医师培养方案组织进行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并定期向专科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专科医师

第十九条 专科医师是根据专科委员会提出的专科建设指南,符合该专科人员技能要求的兽医师。

第二十条 专科委员会组建人员经专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可成为中国兽医协会该专科领域内第一批专科医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国兽医协会公布的专科医师培养项目的学员,完成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者颁发专科医师培训结业证书并在官网上公布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科医师应主动在以下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如:

(一)提出专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

(二)参与专科人才培养等继续教育活动;

(三)反馈本专科领域人才和机构发展情况;

(四)参与本专科领域的国际交流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科建设委员会应当对专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专科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接轨需要及其工作开展情况,专科建设委员会可调整专科委员会专业范围、名称等。

第二十四条 专科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活动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专科培养机构应按照专科医师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的约定实施专科医师培养项目,保证其培训的学员符合专科建设指南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科医师应持续参与兽医继续教育活动,提升专业素养,并向专科委员会提交年度执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