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印发《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全体会员:

中国兽医协会于2023年4月20日印发了《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和规范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工作,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兽医协会组织制定了《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现予以印发,请广大会员参照执行。


附件:《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

 

 

中国兽医协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繁育舍犬的员工要求、繁育舍及环境、饮食及饲养管理、训练及行为监测、互动交流、健康管理和出售及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繁育舍犬生产和销售的福利友好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犬  

犬是指经注册登记的以繁殖生产为目的的犬。

4 员工要求

4.1 繁育舍犬场应在以下方面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员工。

4.1.1 熟悉犬的行为;

4.1.2 熟悉犬的饲养;

4.1.3 了解犬福利相关知识(包括疾病识别及急救措施)。

4.2 员工需接受犬福利相关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每年评估1次。

4.3 有足够的员工,实现良好管理,保证犬福利。

5 繁育舍及环境

5.1 繁育舍

5.1.1 繁育舍以防止犬受伤、逃跑进行设计和建造。

5.1.2 繁育舍宜设有独立的休息、厕所和运动区域。

5.1.3 繁育舍内无锋利的边缘、毛刺、突出物等可致伤性隐患。

5.1.4 木质繁育舍的木材光滑,且经防水处理,以防止腐烂。

5.1.5 繁育舍地面经防滑处理。

5.1.6 繁育舍宜安装用于安全逃生的门窗。

5.1.7 繁育舍辅助设施安全、清洁,且符合以下要求:

5.1.7.1 床及床上用品:舒适,易于清洁和消毒,且坚固耐用、大小适宜(所有犬都能自由躺卧);

5.1.7.2 繁育舍外部围栏:繁育舍的任何入口或入口外围应安装至少两道安全围栏,且维护良好,坚固,无破损,有足够的高度,防止犬逃脱;

5.1.7.3 繁育舍外的路径、花园、运动区等所有犬活动区域应维护良好,地面干净,无积水和积尿;

5.1.7.4 金属丝网:金属丝直径不应小于2 mm,且网孔及网间间隙足够小,方形网孔不宜超过50 mm × 50 mm,防止犬被卡受伤。

5.2 环境

5.2.1 繁育舍环境符合犬的生物学、行为习性和体质状况。

5.2.2 宜采用自然光照,如自然光照不足,可进行适当的人工照明。

5.2.3 繁育舍应通风良好,湿度适宜。

5.2.4 休息区域应清洁干燥且足够大,犬能自由转身、躺卧。

5.2.5 避免犬过度暴露在直射阳光或其他热源下。

5.2.6 避免犬暴露在气流中。

5.2.7 避免犬暴露在可能引起压力的噪音下。

6 饮食及饲养管理

6.1 饮食

6.1.1 犬粮和饮水应新鲜,无污染、变质。

6.1.2 犬粮类型和食用量符合品种、个体和营养需求。

6.1.3 宜每天提供新鲜、清洁的饮水,且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6.1.4 易腐犬粮(如肉、乳制品)以及打开盖子的罐头宜盛于有盖、防漏的非金属容器中,在冰箱中存放。

6.1.5 冷冻犬粮在食用前应彻底解冻至室温。

6.1.6 如需要,宜提供适合不同犬的适量犬粮添加剂,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

6.1.7 如需更换犬粮,宜逐渐更换。

6.2 饲养管理

6.2.1 繁育舍维护良好。

6.2.2 宜每天检查繁育舍及其辅助设施完好程度,及时修理或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分,并进行充分消毒。

6.2.3 宜定期清除繁育舍中的犬排泄物及其污染的物品,且每周不少于1次。

6.2.4 垫料的使用符合犬的生物习性,且垫料干燥清洁。

6.2.5 饲养密度适宜,所有犬能自由地四处走动、跳跃和躺卧,表现出正常的活动行为,且饲养犬的数量与最小繁育舍面积之间符合以下要求(表1):

表1:不同体重犬的建议活动空间面积

每只犬的体重(kg)

最小繁育舍建筑面积(m2)

每增加一只犬时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小于5

4.0

0.5

5-10

4.0

1.0

10-15

4.0

1.5

15-20

4.0

2.0

20-30

8.0

4.0

30以上

按比例增加

6.2.6 繁育舍腾空后,宜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待完全干燥后方可再次使用。

6.2.7 喂食频率符合品种、个体和营养需求。

6.2.8 犬粮和饮水的容器易清洗和消毒,宜每天清洗、每周消毒不少于1次。

6.2.9 宜监测犬的食量和饮水量,记录异常的饮食情况并及时征求兽医的意见。

6.2.10 饮食区宜远离休息区,防止饮食污染。

6.2.11 犬粮贮存区和准备区宜远离犬的排泄物,且清洁、无害虫。

6.2.12 断奶幼犬宜与同窝幼犬一起饲养。

6.2.13 同窝幼犬不宜分开饲养。

6.2.14 犬在出生后8周内不宜与其母亲分开饲养。

6.2.15 1岁以下的幼犬宜饲养在繁育舍中安静的地方。

6.2.16 所有新引进犬的饲养宜远离幼犬舍或窝。

6.2.17 宜将犬按品种、个体进行群饲,且宜为同一性别,避免受孕。

6.2.18 犬的禁食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

6.2.19 宜检测犬的冷热,在过冷或过热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保温措施。

6.2.20 宜记录所有犬每周的体重和身体状况评分,如体重明显减轻或增加,及时征求兽医的意见。

6.2.21 宜每天对围栏进行1次清洁。

6.2.22 宜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6.2.22.1 消防预案:犬、工作人员和公众如何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撤离,消防人员集合点和指定犬临时收容区;

6.2.22.2 水电预案:停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6.2.22.3 自然灾害预案:极端天气下的犬舍管理;

6.2.22.4 其他相关事项:员工培训、应急演练等。

7 训练及行为检测

7.1 宜建立每只成年犬的日常锻炼制度,包括引导训练和自由运动。

7.2 日常锻炼符合犬的生物学习性、年龄和体质。

7.3 训练方法或设备不对犬造成疼痛或伤害。

7.4 宜让犬熟悉的员工遛犬,且每人每次遛犬数量不多于6只。

7.5 宜采用有奖励的训练方式。

7.6 犬随时能自由进入活动区域。在休息区和活动区分开的情况下,宜让犬定期进入活动区域,且每天不少于4次。

7.7 宜对犬的户外运动进行监控,防止意外发生。

7.8 宜为无法锻炼的犬提供替代形式的精神刺激。

7.9 宜循序渐进地让幼犬接触新的景象和声音。

7.10 宜让幼犬接触不同的人(成人、儿童和穿着各种服装风格的人)。

7.11 对幼犬有益和积极的沟通方法包括轻柔抚摸、玩耍、梳毛等。

7.12 宜在白天对幼犬进行训练,且每天不少于4次。

7.13 所有犬宜有适当的玩具,且在没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不宜使用。

7.14 宜定期更换玩具,但需密切监测,确保新玩具安全。

7.15 玩具在不同犬组之间使用时,宜彻底消毒。

7.16 宜每天监测犬的行为,如出现紧张或恐惧等异常情况,及时征求兽医的意见。

7.17 处于康复、休息或检疫期内的犬不宜进行训练。

8 互动交流

8.1 人与犬的互动宜每天进行,但不宜强迫犬进行互动。

8.2 宜以人道的方式对待犬,减少其恐惧、压力和痛苦。

8.3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宜惩罚犬,防止其恐惧或出现过激行为。

8.4 互动时间和内容适宜,且犬宜与潜在的主人一起互动。

8.5 在互动时,宜给犬佩戴大小合适的口套,且配备合适的捕犬装备。

8.6 在互动时,犬表现出恐惧、痛苦或疲劳时,宜立即停止互动。

8.7 在互动后,宜将犬放回原来的群体。

8.8 具有攻击性的犬宜在专业工作人员的监管下进行互动。

8.9 宜为单独饲养超过1个月的幼犬提供额外的互动交流。

9 健康管理

9.1 宜及时有效清除对犬产生压力或干扰的潜在因素。

9.2 有虫害时,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9.3 宜对关闭期的犬提供夜间护理。

9.4 宜建立患病犬隔离计划。

9.5 宜及时隔离患病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犬,且在兽医的建议下及时进行处理。

9.6 隔离的犬宜安置在安全、舒适的地方。

9.7 及时检查隔离犬的身体状况,且每天至少检查1次,并详细记录治疗过程。

9.8 不宜在同一场所内饲养健康犬和患病犬或疑似患病犬。

9.9 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患病犬排泄物及其污染的物品。

9.10 患病犬或疑似患病犬使用过的设施设备在再次使用前宜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9.11 在兽医的指导下,宜对犬进行预防性治疗。

9.12 任何犬用处方药宜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且记录每次使用情况。

9.13 犬在适龄时宜接种疫苗预防以下疾病:

-犬细小病毒病;

-犬瘟热;

-犬腺病毒病;

-犬传染性肝炎;

-犬钩端螺旋体病;

- 狂犬病

-其他疫病。

9.14 患病犬如无法治疗并承受巨大痛苦时,宜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安全和人道的安乐死,且详细记录以下信息:

9.14.1 执行安乐死的原因;

9.14.2 安乐死的方法;

9.14.3 执行安乐死的工作人员。

10 出售及运输

10.1 出售

10.1.1 出售的犬身体健康,但以下犬不宜出售:

10.1.1.1 未断奶的犬;

10.1.1.2 8周龄以下的幼犬;

10.1.1.3 在哺乳期断奶的幼犬;

10.1.1.4 不是由注册登记证书持有人饲养的犬;

10.1.1.5 处于隔离期的犬。

10.1.2 出售前,宜让犬适应新环境。

10.1.3 犬公开展示时宜张贴标识,防止因公众干扰引起犬出现恐惧或过激行为。标识内容包括:

10.1.3.1 犬的生物习性提示;

10.1.3.2 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风险提示。

10.1.4 出售犬时,宜向买方提供以下有关照顾犬的信息:

10.1.4.1 喂养,如更换犬粮,宜采用7日换粮过度法逐步更换;

10.1.4.2 住所;

10.1.4.3 护理,包括微芯片注册、疫苗接种、社会化和绝育;

10.1.4.4 预期寿命。

10.2 运输

10.2.1 运输前,宜征求兽医的意见,确定犬是否适合运输。

10.2.2 犬不宜长时间运输(运输时长不宜超过4小时)。

10.2.3 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不宜运输犬。

10.2.4 宜使用经固定的大小适宜的笼子进行运输,确保犬能自由站立、躺卧和转身。

10.2.5 在运输过程中,宜为犬提供饮水、犬粮和上厕所的机会及充足的休息时间。

10.2.6 不宜将犬长时间留在运输车辆中。

10.2.7 不宜将犬留在无人看管的运输车辆或可能对犬构成安全风险的其他运输工具中。

 

通知原文: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印发《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