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体会员:

为加强本会动物医院类会员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动物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动物健康,推动动物医疗高质量发展,中国兽医协会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经2023年7月21日第二十次秘书处常务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3年7月21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医院类会员单位建设,提高动物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动物健康,推动动物医疗高质量发展,中国兽医协会结合动物医院类会员单位的特点和行业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标准(试行)》。根据动物医院的功能、规模、设施条件、诊疗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水平,将动物医院分为三星级动物医院、四星级动物医院、五星级动物医院三个等级。

第三条 动物医院分级评价是指中国兽医协会依据行业发展及会员需求,由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根据本办法以及《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标准(试行)》要求和程序,确定动物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四条 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坚持“自愿申报、协会统筹、公正公平、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兽医协会单位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兽医协会组建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制度的建立、动物医院分级评价标准的制定以及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的统筹规划。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置在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八条 中国兽医协会组建动物医院分级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现场评价。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医院管理、临床、医疗等有关方向专家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二)熟悉国内外动物医院管理、兽医教育培养模式以及医疗技术进展;

(三)在行业享有威望,能够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报。动物医院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标准(试行)》先行开展自我评价,符合标准后,填写《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申请表》;

(五)《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条 资格审查。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费用缴纳。资格审查通过后,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通知和缴费通知单,申请评价的动物医院,应缴纳评价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经费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现场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前往动物医院所在地进行现场评价。

专家在现场评价时,应对动物医院进行全面考察,包括听取汇报、全面查看、调查分析等方式,最后依据相应评分标准对医院作出综合评判。评价过程中,动物医院应向现场评价组提供所需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级别确定。现场评价专家根据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做出评判后,提出评价建议,撰写《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现场评价报告》(见附件3),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对动物医院作出相应的级别确定结论。

第十四条 级别公示。办公室对拟确定级别的动物医院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复查。动物医院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论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评,需提交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评,复评仅限一次。

第十六条 通过分级评价及公示无异议的动物医院,中国兽医协会根据有关规定颁发证书和牌匾,并正式公布。

第十七条 未通过分级评价的动物医院,可对照未达标指标和相关评价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即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价证书和牌匾由中国兽医协会颁发,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实行公告制度。中国兽医协会及时公告通过分级评价的动物医院。

第二十条 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分级评价的动物医院每年向办公室提交本医院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分级评价的动物医院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向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级评价的动物医院应持续保持分级评价的水平,办公室根据相关情况有权对动物医院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动物医院不符合分级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整改,整改不及时的,撤销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动物医院分级评价证书和牌匾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评价证书和牌匾遗失的,应及时向中国兽医协会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评价结果,并收回其证书和牌匾。

(一)申报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三)评价后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重复发生同类动物医疗事故,未制定解决方案的;

(五)投诉较多,经过调查认定为动物医院责任的;

(六)转让、出租、出借分级证书和牌匾的;

(七)发生其他造成不良行业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或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中国兽医协会取消其评价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申请表.docx

附件2 申请单位承诺书.docx

附件3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现场报告.docx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